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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小心”非法集资的圈套
发布日期:2025-02-03 01:27    点击次数:131

来源:衡水银行 2025年01月27日

非法集资的圈套

小 心

天 上 不 会 掉 馅 饼

高 利 保 本 是 陷 阱

01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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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从过去的民问借贷、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浙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

3.混淆投资概念。利用虚拟货币、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采取类传销的手法,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03

遇到以下情形务必提高警惕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04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第737号令)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发布于:河北省